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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囱维修施工事故的现场处理

发布日期:2020-8-26 9:09:11 浏览次数: 460次
 
一、烟囱维修施工事故现场
(1)事故现场处理
烟囱维修事故的处理是贯彻"四不放"原则的核心环节。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做好标识工作,消除危险,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
 
事故现场是追溯判断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人责任的客观物质基础。由于救援疏浚交通的原则,需要在现场移动物体时,应制作标志,绘制现场图和文字记录,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和物证,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拍照或录像。"-
 
(1)意外登记
应当将安全事故登记表作为安全事故档案,并记录事故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级别、伤害时间、伤害程度、伤害部门和情况、简要经验和原因记录。
(2)事故分析记录
烟囱维修施工现场要有安全事故分析记录,按照"四不放"的原则,组织分析轻伤、重伤、死亡、重大设备事故和未遂事故的发生情况,找出主要原因,明确责任,提出预防措施。应吸取的教训要清楚地记录下来。
(3)安全事故必须遵守每月报告制度,如果该月份没有发生事故,则报告空表。
 
二、施工主管部门处理事故
(1)烟囱维修施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处罚机关不属于同级施工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有关证据材料)、案件的结案、批准以及同级建筑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负责人的建议,转交建设主管部门。
(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暂时吊销、吊销因安全生产条件降低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事故有关单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施工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的注册合格人员处以罚款、停止执业或者取消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法律责任
 (1)举报和调查的侵权行为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报告、调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报告、调查处理烟囱维修的违法行为,包括事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如下:
(2)未能立即组织事故救援
(3)在调查和处理事故期间擅离职守
(4)迟报或少报事故
(5)对事故的虚假报告或少报
(6)伪造或故意毁坏事故现场
(7)转移或隐藏资金或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和材料
(8)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有关资料和资料
(9)在调查事故时作伪证或指示作伪证
(10)意外后逃走
(11)妨碍和干扰事故调查
(12)对事故的调查不负责任,造成事故调查中的重大遗漏
(13)保护或保护对事故负责的人,或利用机会进行报复。
(14)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经批准的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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